|
税收政策
税收体制
湖南省设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及其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目前负责对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征收和管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其他营业税、其他企业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不含海上石油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进行征收管理。进口关税及其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国家税务局征收;房产三级市场交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由各区规划国土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
税务登记
公司、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及办理涉税事务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公司、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据以核定征税的法定程序。公司、企业应按照规定按月、季、年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上门申报,电话申报,报税机申报,计算机申报等。
对逾期纳税申报的,税务局按税种按逾期天数处以罚款,最高罚款可达1万元。
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公司、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税务检查。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现行开征税种简介如下: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而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公司、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管理。一般纳税人税率分别为17%、13%或0,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收入征收,征收率为6%或4%,但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征收管理:以票控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取得抵扣发票的管理严格。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11大类。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其它所得包括股息(利润)、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及纳税人解散或破产、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
由于中国大陆实行的是居民和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因此,企业不仅要就其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缴纳所得税,还应就其境外的所得计缴所得税。但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按抵免法征收所得税,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虚报亏损税务局可处以虚报亏损额的所得税(虚报亏损额乘税率)。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对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后的余额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对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而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即个人劳务报酬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五成,适用30%的税率;对超过50000元的,加征十成,适用40%的税率。劳务报酬收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取课税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它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它形式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同时扣缴义务人还要就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资源税
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依据国家有关的税收法规,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以海关确定的货物或物品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关税以扣除出口关税的离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关税按征税计征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凡是进出口税则中规定的进出口应税货物,均纳入进出口关税的征税范围。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采取免税,进项税实行退税的管理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应同时缴纳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税额×1%
对外国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深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征收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应同时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
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税额×3%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公司、企业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70%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购置的新建生产经营场所免征房产税5年。
车船使用税
契税
在中国大陆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按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中纳税人负担1%,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契税征管由财政机关负责,并委托房地产登记机关代征。
屠宰税
湖南省最新地方法规检索:
税收协定:
中国政府目前已同全世界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备忘录。
已废止法规:
外商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下同)除可享受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对中国大陆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各类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资或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退还。
打击避税措施
中国大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它情形。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在湖南从商,只要悉心安排及听取专业意见,自可安享湖南省的种种优惠。
本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乐意为客户提供有关湖南及国际税务的顾问意见,进行税务筹划。也可以代客户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免退税等涉税事务。
|